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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即將來到,各營利事業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特別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屬於全體員工都可參加,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如果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的員工,依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標準等為條件,則屬於對員工的補助,應認屬該等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對於以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本局說明,薪資受領人除了按月給付的薪資以外,還有職務上或工作上的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如果非固定薪資是合併固定薪資一次給付,可以就給付總額依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果不是一次給付,固定薪資的部分仍然應該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而非固定薪資部分則扣繳6﹪。 本局表示,為了讓營利事業瞭解帳務如何處理,特別彙整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所舉辦的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應該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列帳。而舉辦全體員工都可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對於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為屬於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舉辦的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應該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舉辦員工旅遊時,請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以免疏忽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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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薪資支出明細表內容包含薪金、俸給、工資、獎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加班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等項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依上開準則規定列支者,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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