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旨在推展住者有其屋政策,藉著租稅之減免裨益政策推行,故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需具備1、購屋借款利息,2、該屋須自用住宅,3、該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指該屋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5、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始符合法定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並應由申報人舉證證明,另該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30萬元為限,且應先減除申報之儲蓄特別扣除金額。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8萬7千餘元,經查○君於購屋時向金融機構抵押借款金額為200萬元,其後年度陸續增貸至490萬元,其中增貸290萬元部分因○君未能提示資料,證明其增貸部分與購買前揭房地有關,稽徵機關遂按原始借款金額占該年度借款總額比例(200萬元/490萬元)認列購屋借款利息為11萬7千餘元,是以購屋借款利息,顧名思義為購屋借款之利息,並須符合一定條件,並提示證明文件始得認列,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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