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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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薪資支出明細表內容包含薪金、俸給、工資、獎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加班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等項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依上開準則規定列支者,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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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將於96年7月6日(週五)晚上7時30分於新竹市文化局新竹市立演藝廳(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7號)辦理「民歌高峰再相會」租稅宣傳藝文活動,由施孝榮、李建復、王夢麟、潘越雲等9位歌手,用熟悉的歌聲邀請你我一起回首曾經的過往,一起在高峰處引吭高歌。該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消費購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民眾可持統一發票兌領入場券,兌領方式說明如下:一、凡個人取得96年5-6月份未列印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收執聯(驗後發還)。統一發票收執聯集滿金額40,000元:兌領A區入場券乙張。統一發票收執聯集滿金額30,000元:兌領B區入場券乙張。每人限兌領2張,兌完為止。二、凡購買土地、金條、金塊、金片、金幣、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免稅商品之統一發票及曾在北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兌領過之統一發票,不得兌領。三、兌領地點: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新竹市中央路112號1樓。四、兌領時間:96年6月24日(週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如未兌完於30日(週六)續行兌領,兌完為止。 該局指出,由於入場券僅565張,請民眾於兌領時間內儘早前往兌領,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3)3396789轉1272、1273或(03)5336060轉306、308洽詢。 (提供單位:服務科 呂淑華 電話:03-3396789轉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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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女友自己也是做會計事務所,所以跟女友協商,叫他老爸把公司的帳給女兒來做,可是......我發現女友家的會計事務所,又是一間沒職業道德的事務所,拿錢不辦事,被罰錢還硬說,國稅局方面有問題,當然,這些事被我私下幫他去了解後,發現跟本問題出在事務所,做帳錯誤,導致於被罰鍰。

當然這些事,也跟他老爸說明了,因為目前這行要收到某個程度以下,相對就會沒利潤可賺囉!!

每月記帳費為1千5,相對就會有低廉的做法,就是什麼都不做.....只幫你申報,而把錢額外收到其他地方了(所謂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只是想不通的事?記帳費跟商家談好後,卻收錢不辦事?把人當呆子?也給這家事務所記了十幾年的帳,前前後後不知道A了多少,光是95年的問題,我就查出,事務所讓店家白白損失了5萬多元..............更可惡的事,那家事務所是他親戚開的,就連親戚都感這樣做了,那一般的路人不就更慘?

我也不能說低廉就是沒好貨,如果您覺得您遇到的是便宜的,那我不與評論囉!!~哈哈~別輕易相信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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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杜絕抄襲行為越來越嚴重,暫時不提供"法源依據"!!如疑慮,請參考我最前面的回答)

 

PS(本人需極力澄清)

身為一位專業人士,相對給予需要幫助的人專業知識,而非給需要幫助的人錯誤的訊息,被人糾正後,還寫信來"挑釁"說人"亂說話""浪費網路資源",而此種行為以被"真正的專業人士"所唾棄,還裝作自己很委屈.....~

我不想把相關的證據貼出來,以免有人丟臉,還會寫一句話"專家,還不是一隻有訓練有素的狗",實在太好笑了,只要你不一直攻擊我,讓我忍無可忍就不會把你的心聲說出來,別假藉自己考上證照或到某知名會計師事務所上班,就想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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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慶祝稅務節,加深社會大眾對稅務節之認識,配合新莊社區大學舉辦「樂活新莊 健康 藝術 學」活動以輕鬆健康、益智之遊戲活動,增進一般民眾之租稅常識及促進徵納方和諧之關係。
主辦單位:新莊社區大學
協辦單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活動時間:96年6月24日下午15時
活動地點:新莊市陽光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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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日期:96年6月10日(星期日)上午10:00-下午4:00。
宣導地點:蘆竹鄉錦興國小(蘆竹鄉南竹路一段100號)
本分局配合辦理『捐發票換好禮』租稅宣導活動:民眾捐出96年5-6月份未列印買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收執聯10張,即可兌換宣導品乙份(送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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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租金收入減去必要耗損及費用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按「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及第5款所明定。次按「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為財政部93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所規定。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租賃所得10萬餘元,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核定38萬餘元,通報本局桃園縣分局歸課綜合所得稅,○君不服,主張應依實際租賃所得核定,及扣除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必要費用,申請復查。本局復查結果,系爭房屋有撞球場及窗簾家飾店設籍營業,原查依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並無不合,另主張扣除租賃必要費用金額僅8萬餘元(房屋稅5萬餘元及地價稅3萬餘元),較財政部訂頒43% 租賃必要費用28萬餘元(67萬餘×43% )為低,予以維持原核定。 本局呼籲:租金收入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採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可依當年度規定的必要費用標準扣除,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只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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