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合所得稅法-相關新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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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本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125,611元,惟經查證,該納稅義務人醫藥費有申請醫療保險給付,有保險公司回函可稽,遂剔除王君申報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並予以補稅。王君提起復查遭駁回。 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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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稅法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本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死亡直系親屬之免稅額111,000元,經查獲,該直系親屬於92年間死亡,違章事證明確,遂剔除陳君申報之免稅額予以補稅並處1倍罰鍰。陳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時,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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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旨在推展住者有其屋政策,藉著租稅之減免裨益政策推行,故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需具備1、購屋借款利息,2、該屋須自用住宅,3、該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指該屋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5、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始符合法定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並應由申報人舉證證明,另該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30萬元為限,且應先減除申報之儲蓄特別扣除金額。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8萬7千餘元,經查○君於購屋時向金融機構抵押借款金額為200萬元,其後年度陸續增貸至490萬元,其中增貸290萬元部分因○君未能提示資料,證明其增貸部分與購買前揭房地有關,稽徵機關遂按原始借款金額占該年度借款總額比例(200萬元/490萬元)認列購屋借款利息為11萬7千餘元,是以購屋借款利息,顧名思義為購屋借款之利息,並須符合一定條件,並提示證明文件始得認列,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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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租金收入減去必要耗損及費用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按「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及第5款所明定。次按「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為財政部93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所規定。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租賃所得10萬餘元,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核定38萬餘元,通報本局桃園縣分局歸課綜合所得稅,○君不服,主張應依實際租賃所得核定,及扣除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必要費用,申請復查。本局復查結果,系爭房屋有撞球場及窗簾家飾店設籍營業,原查依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並無不合,另主張扣除租賃必要費用金額僅8萬餘元(房屋稅5萬餘元及地價稅3萬餘元),較財政部訂頒43% 租賃必要費用28萬餘元(67萬餘×43% )為低,予以維持原核定。 本局呼籲:租金收入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採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可依當年度規定的必要費用標準扣除,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只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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