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租金收入減去必要耗損及費用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按「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及第5款所明定。次按「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為財政部93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所規定。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租賃所得10萬餘元,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核定38萬餘元,通報本局桃園縣分局歸課綜合所得稅,○君不服,主張應依實際租賃所得核定,及扣除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必要費用,申請復查。本局復查結果,系爭房屋有撞球場及窗簾家飾店設籍營業,原查依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並無不合,另主張扣除租賃必要費用金額僅8萬餘元(房屋稅5萬餘元及地價稅3萬餘元),較財政部訂頒43% 租賃必要費用28萬餘元(67萬餘×43% )為低,予以維持原核定。 本局呼籲:租金收入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租賃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採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可依當年度規定的必要費用標準扣除,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只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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