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薪資支出明細表內容包含薪金、俸給、工資、獎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加班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等項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依上開準則規定列支者,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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