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為協助轄區遭極少數不肖代客記帳業者利用受託處理帳務機會行使不法行為-如盜開發票或侵占所交付之稅款未代為繳納,造成逃漏稅之受害違章營業人,訂定得以減輕處罰之處理原則,並於96年12月6日通報轄區分局、稽徵所遵循辦理,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身權益。本局表示:近來陸續查獲營業人被不肖記帳業者盜開統一發票或無進貨事實,以不實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及虛列營業成本費用,造成逃漏稅違章案件,部分受害營業人提出陳情,係因委託之代客記帳業者利用處理帳務機會,擅自盜開營業人統一發票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列報造成逃漏稅,主張不知情或無過失而申請免罰。 本局說明,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即使營業人主張不知情,仍應為逃漏稅款情事受罰。是就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逃漏稅款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另就以不實憑證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成本或費用逃漏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本局進一步表示,前揭違章案件,大部分都是營業正常,營業收入較小之營業人,將記帳及報稅事務委由代客記帳業者全權處理,造成逃漏稅情事,雖難謂無過失仍應為逃漏稅款情事受罰,惟因該等營業人尚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尚有被代客記帳業者侵占所交付之稅款情事,故考量其違章情節特殊,本局基於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規定,特針對此類違章案件訂定相關減輕處罰倍數及處理原則,如果是類受害之違章營業人能提示相關證據,證明確實遭代客記帳業者所害,並對該代客記帳業者提出刑事告訴者,本局會酌以減輕處罰之倍數。本局呼籲營業人應慎選委託之代客記帳業者,並應隨時注意營業狀況與相關帳簿文據是否符合,如發現確遭代客記帳業者盜開統一發票或以不實憑證申報,應儘速依稅捐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可得免除刑責及漏稅罰;如屬經檢舉或經調查之應受處罰營業人,亦應提示相關證據及對該代客記帳業者提出刑事告訴,並先行補繳稅款、出具承認違章及承諾繳清罰鍰,即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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