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侯小姐詢問: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以獲取轉手利益,應否課徵營業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再予銷售,以獲取利潤者,已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的範圍。故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已於95年12月29日釋示,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最後,該局再度提醒納稅義務人自本年度起如有買賣房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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